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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外情取证: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与时效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与时效 核心内容:本文由诉宁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和时效,以及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南京侦探社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二、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是法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概念,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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